为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1.精河县托里镇某农资店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案
2023年7月4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托里镇某农资店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06月05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持有人投诉,对精河县托里镇某农资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门头招牌为红底白色字“棉葡之家农资”,店内收银台背景印有红底白色字“棉葡之家农资”字体,店内右边墙上印有红底白色字“棉葡之家农资”字样。现场核查时当事人未能向提供“葡棉之家、葡棉之嘉”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精河县某馅饼店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3年7月4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馅饼店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06月12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精河县城镇乌鲁木齐路北老精华医院地下室的某馅饼店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食品柜上摆放有几十张热食类食品外包装袋,热食类食品外包装袋正面标有“
”图形商标(图形商标右上角标有注册标记“®”)和“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右上角标有注册标记“®”)。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表示无法提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精河县城镇某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城镇某五金店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某五金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产品,现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并开具鉴定证明,判定上述“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产品属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精河县城镇某商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3年7月10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城镇某商行无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05月04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精烟移〔2023〕第10号)内容为:本局依法对精河县城镇某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进行调查,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局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审核人: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