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722457855412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国
身份证号码:6572219XXXXXXXXX33
地址:精河县八家户农场腾飞路南十一巷1号
2023年5月23至25日,我局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2023年5月25日对院长陈志国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3. 2023年5月25日调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志国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翟素珍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精卫健党组发〔2019〕32号)》的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4. 2023年5月25日调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州环精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