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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10
来源:精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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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援疆节水塑业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722MA****HE30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伟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3/30
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
罚款10000.0元
处罚机关:
精河县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处罚事项_案件名称: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援疆节水塑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精)应急罚〔2023〕3号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审核人:署合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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