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以获利为目的申领并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审核人:郭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