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正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1日至12日,我局于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滴灌带生产线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新建滴灌带生产线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2023年4月12日对总经理吐尔逊·木塔力甫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3、2023年4月12日调取的《精河县正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建设的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吐尔逊·木塔力甫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4、2023年4月12日调取的《精河县地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印件、《关于精河县正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滴灌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印件、《精河县正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滴灌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印件、《精河县正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滴灌带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2023年4月12日调取的《精河县正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6、2023年4月12日调取的《关于精河县正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投资额的证明》、《临时租赁合同》、协议、收据,证明你公司新建滴灌带生产线总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
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相关规定,并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娜 古丽尼格尔·安尼瓦尔 电 话:0909—7701919
地 址:精河县城镇环保司法综合楼 邮政编码:833300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