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精河县城镇流行胜地商行(任*萍)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NL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任*萍
住所(住址等):精河县城镇幸福西路8号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
2023年08月17日 12 时18分,博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联合精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开展出版物市场执法检查,精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张海玲(编号31060321011)、普拉提·木哈买提汗(编号31060321009)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精河县城镇幸福西路8号的精河县城镇流行胜地商行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任*萍当时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NLX0),经营范围:食品、图书音像制品、鞋、文具用品、儿童玩具等。该场所图书零售有许可,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新出发新零字第精文市-书28号,可进行图书零售。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轮滑变变变》《魔鬼扑克牌》(春风文艺出版社);《疯狂飞行员》《毒药博士的恐怖计划》(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四本图书装帧松散、封面颜色不正等问题,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经经营单位负责人任小萍同意,并请示县文体广旅局负责人同意,对现场发现的4本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发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检查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负责人任*萍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检查于2023年08月17日13时08分结束。
2023年8月21日,针对上述4本图书精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分别给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发了图书鉴定委托函。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回函告知上述《疯狂飞行员》《毒药博士的恐怖计划》这两本书是盗版图书。另外《轮滑变变变》《魔鬼扑克牌》这两本书,经春风文艺出版社鉴定为正版图书。
2023年9月22日,精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给精河县城镇流行胜地商行(任*萍)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精河)文综改字〔2023〕C-000003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精河)文综调通字〔2023〕C-000003-1号。
2023年09月26日 11时10分至11时55分,精河县城镇流行胜地商行负责人任*萍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该书店任*萍从别人手中盘下,这两本书时间久了,放在书架上一直未卖出,《毒药博士的恐怖计划》零售价:12.0元,《哈代兄弟疯狂飞行员》零售价:12.0元,同时又无法提供这两本盗版图书的进货单,任小萍对这两本书没有从中获利,我机关无法查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文书编号为(精河)文综检(勘)字〔2023〕C-00037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精河县城镇流行胜地商行法人任*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对《毒药博士的恐怖计划》《哈代兄弟疯狂飞行员》图书的鉴定函1分,当事人任*萍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证据4: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当事人精河县城镇流行胜地商行(任*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精河)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疯狂飞行员》《毒药博士的恐怖计划》的行政处罚,截至10月16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疯狂飞行员》《毒药博士的恐怖计划》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