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精河县八家户米乐养殖场等172户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经营场所未开展任何与经营相关的活动,通过登记场所和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08日,我局在精河县人民政府官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公告上述个体工商户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上述个体工商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docx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