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精河国有林管理局: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草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精河县茫丁乡巴音阿门村巴音阿门春秋草场10.2亩建设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森林草原消防应急分队训练场和篮球场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博州精河国有林管理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人迪里夏提·吾马尔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人迪里夏提·吾马尔汗询问笔录四页、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
3.草原变化图斑图;
4.自然资源局移交函;
5.博州精河国有林管理局非法占用草原现场执法照片四张;
6.博州精河国有林管理局违法线索核查报告两页、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三页;
7.草原产值鉴定委托书、产值鉴定申请书;
8.精河县林草中心出具的草场等级鉴定书一份;
9.精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10.2亩草原给茫丁乡巴音那门村;
2.限期拆除占用10.2亩草原建设的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森林草原消防应急分队训练场和篮球场等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缴纳罚款514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局国库,开户行: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364010******1000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蒙朦、乌日丽格
电 话:0909-5330334
地 址:精河县城镇乌鲁木齐路23号
审核人:其仁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