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精河县托里镇乌兰旦达盖村农村道路以南区域非法采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开始在精河县托里镇乌兰旦达盖村农村道路以南区域非法采砂破坏草原植被9.38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之第一款: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阿·才登巴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才登巴力为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张伟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张伟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非法采砂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在托里镇乌兰旦达盖村农村道路以南区域非法采砂的面积为9.38亩;
5、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托里镇人民政府非法采砂的界址范围套合到精河县土地权属库上出具的土地权属认定图,证明托里镇人民政府在托里镇乌兰旦达盖村农村道路以南区域非法采砂占用土地的权属为国有;
6、精河县草原办出具的草原等级鉴定书一份,证明托里镇人民政府在托里镇乌兰旦达盖村农村道路以南区域非法采砂的草原大类为温性荒漠类,相邻原始草地型为梭梭、白皮沙拐枣,属三等六级草原。
7、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非法采砂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托里镇人民政府在托里镇乌兰旦达盖村农村道路以南区域非法采砂。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托里镇人民政府限期恢复非法采砂的9.38亩草原植被;
2.对托里镇人民政府进行938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国库,开户行:精河县农村信用社,账号:8364010******1000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蒙朦、乌日丽格
电话:0909-5330334
地 址:精河县城乌鲁木齐路23号
审核人:其仁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