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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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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精市监处罚〔2023〕181号

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T66

住所(住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火车南站以北东城风景小区(西区)1幢1-01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某某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于2023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65**********************),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抖音商城“西域杞源企业店”购买的“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产品使用中药材添加在普通食品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38条规定,在宣传手册中此产品还宣传称产品作用和可改善症状,有针对人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普通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此款糖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当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抖音平台网页显示“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产品使用中药材添加在普通食品并宣传称产品作用和可改善症状,有针对人群。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3年12月28日,经齐银河局长批准对其立案(立案号博精市监处罚〔2023〕181号)调查。

案件事实:

经查: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4日,2019年2月26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3年11月10日开始在网络上销售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为60克每袋,每盒5袋,进货价为119元每盒,销售价为119元每盒。该批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在网络销售了105盒(105*119=12495),涉案货值金额为124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全国12315平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网页截图各6份,证明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实存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虹美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证据(三):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朱虹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出具的出库单一份;

证据(十一):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二):当事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产品记录一份共2张;

证据(十三)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精河县西域杞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声音魔法师硬质糖果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2495元)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精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精河支行设在本县的代收机构(账户名称:精河县财政局国库,信用社账号:******************4933;工商银行精河支行账号:******************5;农业银行精河支行账号:********0010034),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地址:精河县城镇伊犁路北)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地址:精河县城镇滨河青城规划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行政处罚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xjaic.gov.cn)向社会公示。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二○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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