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李某
经依法查明,你在精河县沙泉子停车场南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3170公顷(4.7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10月15日之前恢复植被;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8040元(叁万捌仟零肆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精河支行,账号:300925912920001700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2日
审核人:乌日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