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精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6527****1M72****
机构地址:精河工业园区天津路17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至11月1日期间收到国家下发的SX6527222023092111070090-1、SX6527222023110112020043、SX6527222023110112020044-1号图斑,经现场初步核查,明确在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南戈壁牧业一队存在违法占地的行为,违法当事人为你单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在精河县化工园区南戈壁渡槽西面违法占用1654.78平方米国有一般耕地、11.32平方米的国有设施农用地和7463.67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建设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立案时间 |
2023年12月15日 |
案件类型 |
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一级普通消防站 |
当事人 (个人/单位) |
精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案发地点 |
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南戈壁牧业一队 |
序号 |
证据名称 |
备注 |
1 |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
2份 |
2 |
精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1份 |
3 |
负责人魏松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4 |
授权委托书 |
1份 |
5 |
受委托人屈晓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6 |
屈晓兵询问笔录 |
1份 |
7 |
证人李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8 |
李严询问笔录 |
1份 |
9 |
现场勘验笔录 |
1份 |
10 |
土地地类认定图 |
1份 |
11 |
土地权属认定图 |
1份 |
12 |
土地规划认定图 |
1份 |
13 |
勘验视听资料 |
1份 |
我局已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款“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占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在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南戈壁牧业一队非法占用的9129.7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精河县人民政府;
2、对你单位在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南戈壁牧业一队非法占用的1654.78平方米国有一般耕地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1.32平方米的国有设施农用地和7463.67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1243933(壹佰贰拾肆万叁仟玖佰叁拾叁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在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南戈壁牧业一队非法占用的9129.7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精河县人民政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萨·米德格、赛尔杰
电 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4日
审核人: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