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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自然资罚字〔2022〕012号

日期:2023-04-28

来源: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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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明(男,回族,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尕顺布拉格村村民,

身份证号:652722****0324****

住址: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上海路二街三巷7号,联系电话:15909096055):

你户于2021年6月至8月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南戈壁二级水电站改建项目过程中,将开采出的31794.2立方米砂石料以每立方米5元的运输价格,运输至大河沿子镇南戈壁西侧棉花地进行土地平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马学明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王舰、刘权询问笔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4、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出具的《马学明在大河沿子镇二级水电站改建项目违法开采砂石料矿数量认定报告》一份;

5、精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精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精价鉴证2023 20号);

6、现场执法照片1张。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中涉嫌买卖矿产资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马学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违法所得15.8971万元(拾伍万捌仟玖佰柒拾壹元);

2、对马学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共计3.1794万元(叁万壹仟柒佰玖拾肆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萨·米德格、赛尔杰

电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8日

审核人: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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