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78GC****
住所:新疆博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乌图布拉格村第三网格17号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巡查发现,经现场初步核查,明确在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穆斯林公墓存在无证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法当事人为你公司,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公司无证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至8月期间在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穆斯林公墓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19025立方米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可以认定为无证采矿,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为无证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立案时间 |
2024年9月10日 |
案件类型 |
无证开采 |
| 当事人(个人/单位) |
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
案发地点 |
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穆斯林公墓 |
| 序号 |
证据名称 |
备注 |
| 1 |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
2份 |
| 2 |
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 3 |
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 4 |
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询问笔录 |
1份 |
| 5 |
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授权委托书 |
1份 |
| 6 |
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受委托人程增君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 7 |
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受委托人程增君询问笔录 |
2份 |
| 8 |
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张东楷(穆斯林公墓墓地工程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 9 |
当事人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张东楷(穆斯林公墓墓地工程负责人)询问笔录 |
2份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
1份 |
| 11 |
《土地使用权勘测定界报告》复印件 |
1份 |
| 12 |
《穆斯林公墓委托代建协议书》复印件 |
1份 |
| 13 |
精河县宝山城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 14 |
精河县宝山城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刘小建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 15 |
精河县宝山城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刘小建询问笔录 |
2份 |
| 16 |
砂石料买方刘汶礼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 17 |
砂石料买方刘汶礼询问笔录 |
3份 |
| 18 |
砂石料买方刘汶礼与张东楷(穆斯林公墓墓地工程负责人)微信转账记录 |
1份 |
| 19 |
运输砂石料车队负责人张光明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 20 |
运输砂石料车队负责人张光明询问笔录 |
1份 |
| 21 |
精河县民政局副局长阿不都艾尼·乌腊依木阿吉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 22 |
精河县民政局副局长阿不都艾尼·乌腊依木阿吉询问笔录 |
1份 |
| 23 |
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堆放砂石料现场执法照片 |
12张 |
| 24 |
精河县黑山头穆斯林公墓现场执法照片 |
6张 |
| 25 |
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堆放砂石料现场勘验笔录 |
1份 |
| 26 |
新疆中瑞嘉业测绘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博乐市康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无证开采出的砂石料方量的认定图 |
1份 |
| 27 |
精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精价鉴证2024号) |
1份 |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提出放弃申诉申辩及听证权利并签署放弃申诉申辩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并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以及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无证开采砂石料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开采砂石料的行为;
2、没收当事人无证开采19025立方米砂石料;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0元(伍万元整),并处当事人违法所得10%的罚款为5000元(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无证开采砂石料矿的行为;
2、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我局将没收采出的矿产品为19025立方米砂石料移交精河县财政局依法处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萨·米德格、赛尔杰
电 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5日
审核人:卢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