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精河县康泉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BTB1****
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财政综合楼318-2。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国家下发的65272220242K0001号图斑,经现场初步核查,明确在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1号建筑用砂石料矿西南侧存在越界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法当事人为你公司,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越界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6月在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1号建筑用砂石料矿西南侧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越界开采1278.48立方米砂石料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产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察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察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精河县康泉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高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范午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受委托人范午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砂石料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新疆中瑞嘉业测绘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当事人越界开采的砂石料方量的认定图一份,认定当事人在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1号建筑用砂石料矿西南侧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越界开采砂石料的方量为1278.48立方米;
5、精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精价鉴证202463号),认定当事人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越界开采出的1278.48立方米砂石料价格为6392.4元(陆仟叁佰玖拾贰元肆角);
6、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越界开采砂石料现场照片两张及现场勘验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1号建筑用砂石料矿西南侧越界开采砂石料矿案的采挖现状。
我局已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4年9月22日提交《关于精河县茫丁乡黑山头1号建筑用砂石料矿矿区核实情况的报告》精康水字﹝2024﹞7号,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在局务会上充分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治理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破坏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规模、标准应当与破坏成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当地自然环境相适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越界开采的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越界开采砂石料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6392.4元(陆仟叁佰玖拾贰元肆角);
3、并处你公司违法所得5%的罚款为319.62元(叁佰壹拾玖元陆角贰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萨·米德格、赛尔杰
电 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2日
审核人:夏力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