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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博精)文综罚字〔2025〕F-3号

日期:2025-05-23

来源:精河县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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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精河县喵星电竞网吧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5**********BU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帕某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金河镇文化南路6号云展都汇国际小区7幢3-33,3-34,3-35号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

根据县社会稳定信息搜集研判中心《关于核查有关线索的通知》,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联系本人文某(身份证号码:6540**********0657),2025年3月26日17时20分,在八角楼五楼会议室对文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文某承认3月23日早上9:00—12:00左右,在精河县喵星电竞网吧网咖通过别人的支付宝信息上网,当时网吧管理人员没有认真核查他的信息。同时对精河县喵星电竞网吧网咖(该场所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BUX6,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65********25)法人帕某进行询问,并到现场通过监控调取了当时的视频资料,发现文某确实在3月23日早上9:44—13:44在精河县喵星电竞网吧网咖上网,当事人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帕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执法检查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像、拍照,现场执法于19时16分结束。

2025年3月26日 17时20分至17时50分对文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5年4月11日16时20分至17时10分对帕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以上,文某承认了自己为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事实;帕某承认了精河县喵星电竞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新博精)文综检(勘)字〔2025〕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图片3张,证明文某3月23日进入精河县喵星电竞网吧网咖现场的视频图片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情况;

证据2:当事人帕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1份。

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

证据4:精河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帕某的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博精)文综罚告字〔2025〕F-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精河县中国工商银行精河支行,账户号:3009259129200017005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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