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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博精)文综罚字〔2025〕F-2号

日期:2025-07-11

来源:精河县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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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精河县城镇金瑞尚都农家院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ED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某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乌鲁木齐路南侧夏新汽车修理厂东侧

根据县公安局《关于移交金瑞尚都农家院相关线索的函》(精公函字〔2025〕182号)提供的线索,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了精河县城镇金瑞尚都农家院实际负责人李某(身份证号码:6527**********0519 ),2025年5月12日16时51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余刚(31060321007),米尔列提(31060321014)亮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精河县城镇金瑞尚都农家院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KTV包厢2间,每个包厢有:话筒2支、功放2个、数字娱乐播放机1个、LED视频控制器1个、音响4个、易飞590 1台,要求负责人李某(6527**********0519)出具营业执照,执照编号为(9265**********ED6M),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以及现场的检查情况,精河县城镇金瑞尚都农家院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没有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执法检查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像、拍照,现场负责人李某见证了整个过程,现场检查于18时09分结束。

2025年5月14日 17时12分至18时10分对李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5年5月14日 18时22分至18时42分对凌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5年5月14日 18时45分至19时18分对姚某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以上,李某承认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凌某也承认了没有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就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KTV)行为;姚某承认了给金瑞尚都农家院供酒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新博精)文综检(勘)字〔2025〕4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图片10张,证明李某和凌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的视频图片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情况;

证据2:当事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1份,当事人凌某和姚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3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李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证据4:县公安局提供的李某(经营人员)和张某(顾客)的询问笔录2份。

精河县城镇金瑞尚都农家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壹拾元整(2510元)。

2025年6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博精)文综罚告字〔2025〕F-2号1份,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精河县中国工商银行精河支行,账户号:3009259129200017005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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