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马*飞,身份证:652722*****200535。
经查实:2025年7月19日马*飞在精河县黑山头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经调查,马某某驾驶新AD9708牌照双桥货车,拉运县城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精河县黑山头气象局检测塔东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五)项规定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500元(伍佰元整),并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核人:朱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