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送达如下:
经查,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长期未经营,连续两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也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证实上述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以上条款,本局拟作出吊销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箱方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
1、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精河县轩雅珠宝首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博州茂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4、精河苏朝商贸有限公司
5、精河美秀商贸有限公司
6、新疆旺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7、精河县纳尔乐饲料生产有限公司
8、新疆远源益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9、新疆沃荣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新疆鸿惠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1、精河县明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2、新疆蜀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3、精河县力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14、新疆名玛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5、新疆尚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6、精河县兰元食品有限公司
17、精河县娜缘食品有限公司
18、新疆万众亿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9、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捷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锦福分公司
20、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宏泽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1、精河县新天裕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2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宇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23、精河县海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4、精河县农丰天源塑化有限责任公司
25、精河县富达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26、精河县艺创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27、精河县超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云霞、裴玉萍
联系电话:0909-5332233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