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1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我县1家食品生产单位1批预包装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精河县永业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西域贡果(枸杞);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抽检基数:2.5㎏;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不合格案件处置情况
精河县永业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精河县永业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警告。(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350)。(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精市监处罚〔2025〕1384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精河县永业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情况说明。属地市场监管局已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审核:邵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