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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关于精河县智慧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整提供会计凭证的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6-03-02

来源:精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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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智慧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精河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6年1月9日起,对你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过程中,我局依法要求你公司提供2015年6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的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截至2026年1月28日,你公司未提供2024年10月至12月会计凭证,2025年1月至12月会计凭证及相应会计账簿。

经我局多次催告后,你公司仍未提供上述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上述拟处罚事项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审核人:耿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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