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智慧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精河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6年1月9日起,对你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过程中,我局依法要求你公司提供2015年6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的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截至2026年1月28日,你公司未提供2024年10月至12月会计凭证,2025年1月至12月会计凭证及相应会计账簿。
经我局多次催告后,你公司仍未提供上述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上述拟处罚事项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审核人:耿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