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住建〔2026〕1号
被处罚人:张*荣
性别:男
民族:回族
出生日期:19**年07月25日
身份证号码:65272219**072505**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26年2月11日张*荣驾驶新F63**3牌照双桥货车,从县城和平西路幸福里二区马签签小火锅店附近拉运垃圾倾倒在精河县黑山头处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张*荣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
2.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垃圾,消除违法后果。
三、权利告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核人: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