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政策
㈠补贴对象。只有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才能享受国家政策补助奖励。
㈡补贴面积。
1、禁牧补助。对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高寒荒漠和高寒草原实行禁牧封育,自治区按照每年每亩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2、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自治区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牧民要自觉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草畜平衡任务的落实。
㈢补贴条件。
1、权责到乡(镇、场),分级落实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到乡(镇、场)的管理机制,并由村(队)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原则。以乡镇(场)为单位,因地制宜,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前期基础上,分解落实好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国营农牧场的草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辖地的实施方案统一实施。
3、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只有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才能享受国家政策补助奖励。在与牧民签订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书时,要明确先履行好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与义务,才能享受国家政策。
4、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宣传,使每户牧民充分了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内容。建立补助奖励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政府、群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保证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
重引导、强效益原则。在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到户的基础上,引导牧民将资金用于畜牧业生产设施改善和购置生产资料,增强畜牧业自我发展能力,发挥好补助奖励资金在牧民生产增收中的作用。
㈣补贴管理。本着先实施、后补助奖励的原则,牧民只有在正确履行了当年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与义务后,才能享受国家的补助奖励资金。当年任务完成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将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发放登记造册,报请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并在各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将补助奖励名册提交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备案,并将审核确认的补助奖励名册送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下拨资金到乡(镇、场)财政所,并于11月底前将补助奖励资金全部发放到户。
二、补贴指南
㈠补贴标准。对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高寒荒漠和高寒草原实行禁牧封育,自治区按照每年每亩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自治区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㈡补贴程序。乡(镇、场)负责统计核实牧民、牧户、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等基础数据,报请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以行政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场)上报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备案,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场财政所。乡镇场财政所将补助奖励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牧民。
——录入系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发放完毕后,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对照发放表录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管理信息系统。
监督渠道: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0909-5321833
精河县财政局:0909-5333441
审核人:居玛塔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