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精河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方针,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县”的理念,以草原保护与生态恢复为目标,以民生改善为根本,扎实推进草原保护“三项”基本制度,保护和恢复天然草原生态环境。在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坚持正确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科学合理完善政策内容,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和牧户信息采集录入等基础工作,巩固禁牧草原和草畜平衡区草原成果,强化监管和绩效考核,引导牧民合理使用补助奖励资金。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态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新局面。
㈡实施原则
1、权责到乡(镇、场),分级落实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到乡(镇、场)的管理机制,并由村(队)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原则。以乡镇(场)为单位,因地制宜,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前期基础上,分解落实好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国营农牧场的草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辖地的实施方案统一实施。
3、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只有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才能享受国家政策补助奖励。在与牧民签订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书时,要明确先履行好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与义务,才能享受国家政策。
4、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宣传,使每户牧民充
分了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内容。建立补助奖励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政府、群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保证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
5、重引导、强效益原则。在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到户的基础上,引导牧民将资金用于畜牧业生产设施改善和购置生产资料,增强畜牧业自我发展能力,发挥好补助奖励资金在牧民生产增收中的作用。
二、任务与目标
㈠工作任务
1、禁牧补助。对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高寒荒漠和高寒草原实行禁牧封育,自治区按照每年每亩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2、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自治区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牧民要自觉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草畜平衡任务的落实。
精河县共落实草原补助奖励总面积788.68万亩,其中禁牧草原326.15万亩,涉及补助资金1956.9万元。实施草畜平衡化管理462.53万亩,涉及奖励资金1156.326万元。
㈡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继续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引导农牧民合理配置载畜量,科学利用天然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促进牛羊生产高质高效发展;稳步提升农牧民收入水平和改善生活条件,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㈠责任主体
1、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精河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乡(镇、场)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补助奖励政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落实补助奖励政策纳入年终干部考核目标。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作为政策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政策实施,做到专人专责,并将责任人及经费落实情况报送精河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设在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
2、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精河县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按照自治州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制定草原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付补助奖励资金,监督检查补助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职责:牵头会同精河县财政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牧民补助奖励政策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组织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发放工作。
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核定补助奖励面积,负责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县、乡、村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
精河县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组织对各乡(镇、场)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生态环境局、审计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㈡工作流程
1、加强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要广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让广大农牧民充分知晓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和落地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政策实施方案,以及支持草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内容。前两轮实施禁牧的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的,可以转为草畜平衡,科学有序利用,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要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可靠。
2、实施方案编制。由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精河县财政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编制实施方案,经精河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各乡(镇、场)执行,同时报自治州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3、工作落实。补助奖励任务以乡(镇、场)为单位,组织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完善补助奖励农牧民信息登记造册工作,将草原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核定牧户名单及每户禁牧与草畜平衡面积,核定发放补助奖励金额,将牧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提交财政部门将资金发放到户。
4、开展监督检查。由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对乡(镇、场)补助奖励政策落实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各乡(镇、场)开展抽查,抽查面不低于70%。重点检查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的任务落实、监管以及资金发放等情况。
5、资金拨付。精河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乡(镇、场)任务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当年全部补助奖励资金。
6、发放补助奖励资金。本着先实施、后补助奖励的原则,牧民只有在正确履行了当年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与义务后,才能享受国家的补助奖励资金。当年任务完成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将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发放登记造册,报请精河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并在各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将补助奖励名册提交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备案,并将审核确认的补助奖励名册送精河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下拨资金到乡(镇、场)财政所,并于11月低前将补助奖励资金全部发放到户。
四、工作方案
㈠禁牧方案
1、禁牧区域。以温性荒漠类草地(主要是沙质温性荒漠亚类、砾石质温性荒漠亚类)、高寒荒漠类草地、高寒草原类草地为主划定的禁牧区域,禁牧总面积326.15万亩,确定禁牧区域为博罗霍络山区面积171.15万亩、涉及户数626户;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禁牧155万亩(托托镇29.23万亩)。具体禁牧面积:阿合其农场70993.36亩、大河沿子镇 369343.96亩、托里镇424632亩、八家户农场300153亩、茫丁乡406680亩、托托镇431989.75亩。
根据天然草原分布又可划分艾比湖周边荒漠类草原、博罗霍洛山区域等两个禁牧片区。其中:艾比湖周边荒漠类草原禁牧155万亩、博罗霍洛山区域禁牧171.15万亩。
各乡(镇、场)禁牧面积一览表
序号 |
乡镇场 |
禁牧面积(亩) |
1 |
阿合其农场 |
70993.36 |
2 |
大河沿子镇 |
369343.96 |
3 |
托里镇 |
424632.00 |
4 |
八家户农场 |
300153.00 |
5 |
茫丁乡 |
406680.00 |
6 |
托托镇 |
431989.75 |
合计 |
合计 |
2003792.04 |
2、禁牧区域管护方案
(1)发布禁牧令。精河县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令》,设立禁牧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禁牧区域位置和管护标志,不得阻挠干预管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加强监督管理。精河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会同农牧部门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对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3)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将禁牧政策纳入村规民约中,使禁牧工作成为广大农牧民的自觉行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和农牧民对违反禁牧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报告。
㈡草畜平衡方案
1、草畜平衡草原区域。草畜平衡区域面积共462.53万亩。包括博罗霍洛山的高寒草原、高山草甸、高山草原、低地草原、平原荒漠草原等所有草原类型。由于各地条件不一致,草场植被类型有很大差异,但一般在当地属于有一定放牧价值,季节性利用的草场,是比较重要的放牧场。
各乡(镇、场)草畜平衡区域面积及基本情况表
序号 |
乡镇场 |
草畜平衡区域面积(万亩) |
理论载畜量(万羊单位) |
1 |
阿合其农场 |
25.80 |
1.10 |
2 |
大河沿子镇 |
93.78 |
4.20 |
3 |
托里镇 |
115.19 |
5.15 |
4 |
八家户农场 |
109.63 |
4.60 |
5 |
茫丁乡 |
93.46 |
4.16 |
6 |
托托镇 |
24.67 |
1.08 |
合 计 |
462.53 |
20.29 |
2、草畜平衡草原管护方案
(1)精河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各乡(镇、场)加强在重要转场路口的检查,对转场的牲畜进行清点,对超出承包草场核定载畜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转场结束后,精河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要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禁牧、草畜平衡区放牧的牲畜头数进行核查,对超载过牧的,按《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各乡(镇、场)对每家牧户核定的放牧头数进行公示,发动群众相互监督,对于举报查实的群众,可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㈢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方案
1、资金发放办法及程序。乡(镇、场)负责统计核实牧民、牧户、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等基础数据,报请精河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以行政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场)上报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备案,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场财政所。乡镇场财政所将补助奖励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牧民。
2、资金监管措施。严格按照《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补奖资金拨付与监管,按照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户,对年度结余资金由精河县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统计汇总后,报自治州财政、畜牧兽医部门,按照补助奖励政策相关规定办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精河县财政局要定期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发生。
3、资金发放。各乡(镇、场)根据本辖区任务,每年务必于11月低前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全部发放到户。
4、上封顶、下保底。全县原则上确定牧户享受的补奖资金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上封顶不超过4.99万元,下保底不低于1.8万元。既要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又要避免因补贴过低影响牧民生活的现象。“上封顶、下保底”资金3759257.44元由州补奖办调剂解决。
㈣绩效考核方案
每年在全部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到户后及时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精河县财政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对乡(镇、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要提交考核工作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场)将进行追责,并在全县通报。
㈤草地生产力监测方案
由精河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本辖区草地类型及利用情况,布控监测区域和监测点数量,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完善监测方案,继续组织实施草地生产力监测工作。精河县草原技术部门按照自治州草原监测方案制定全县草原监测方案,统计汇总监测数据,并测算提供不同草场理论载畜量。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河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要抓好政策落实,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补助奖励政策的落实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
㈡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阿肯弹唱、印发宣传单、宣传册,设立咨询台、张贴标语、布设宣传展板、车载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为落实补助奖励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培养和塑造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还要培养牧民正确的消费观、积极引导牧民将每年得到的补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畜牧业生产上,发挥好补助奖励资金在生产中的作用。以多种方式引导广大牧民从思想上认识、态度上接受、行动上配合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开展,变被动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为主动自觉行为。
㈢加强监督,抓好落实。各乡(镇、场)要调动和发挥牧民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的作用。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核查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数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偷牧、过牧行为加大执法工作,保护和巩固政策实施成效。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作为政策实施的主体,要设立公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监督电话,接受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会同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㈣加强培训,保障转移。加强对农牧民培训,依托各类培训基地,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基层干部、养殖大户、种植能手等进行技术培训,重点围绕补助奖励政策涉及的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牧草种植、多胎繁育、杂交育肥和牧民转移后从事二、三产业所涉及到的技术培训,提高畜牧业科学经营水平。通过加大非牧转移力度,大力实施牧民转产,增加牧民重新就业的能力,特别是加强对牧民子女的教育与技能培训支撑,逐步提高牧民子女走出牧区、适应社会、从事其它行业的能力。
㈤强化绩效考评工作。精河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自治州绩效考评办法,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细化督查内容,严格督查标准,规范督查程序,强化督查效果。
精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局牵头,组织精河县财政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对乡(镇、场)草原生态保护效果、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指导,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乡(镇、场)给予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精河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