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指导全县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2025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医〔202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病种、范围和目标
㈠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
常规免疫病种:根据各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绵羊支原体肺炎、羊痘、羊梭菌病、羊大肠杆菌病,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气肿疽,炭疽,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等疫病免疫工作。
㈡集中免疫时间
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1日至5月20日,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8月20日至11月1日,新增补栏牲畜实时补免。
㈢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州所有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确需实施O型-A型口蹄疫免疫的养殖场户,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未免疫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对从县外调入的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羊均实施强化补免。
布鲁氏菌病:严格按照《自治州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要求开展布病免疫工作,牛羊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如需免疫,奶畜养殖场应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严禁成年奶畜免疫;3-8月龄的犊牛、3-5月龄的羔羊、未免疫的成年羊(孕羊除外)原则上应免尽免。
包虫病:对全县新生羔羊及补栏羊实行重点免疫,同时采取羔羊强制免疫和犬驱虫相结合防控措施。犬驱虫,各乡镇、场按照本辖区犬存栏量,月月驱虫。
牛结节性皮肤病:全县所有牛实施一年一次集中免疫(春季虫媒传播高风险期前完成免疫),对新补栏的牛要及时免疫。
㈣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布病免疫后4周转阳率在70%以上,包虫病加强免疫(第2针)1周后免疫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
二、主要任务
㈠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场)要按照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㈡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在总结2024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基础上,按照自治州2025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实施“先打后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逐步实现全覆盖,稳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先打后补”。
㈢加强免疫培训宣传。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及时组织开展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提高免疫质量,杜绝“一针走全群”的现象。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和个人防护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㈣强化免疫信息统计核查。各乡(镇、场)要严格落实防疫信息专管员制度,科学核查养殖数量、畜种等防疫基础数据,确保计划免疫数据准确。乡镇场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完成免疫工作后,要及时在无纸化防疫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做好免疫信息统计、审核等工作。
㈤评估免疫效果。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好州农业农村局开展的春、秋集中免疫效果随机抽检,乡镇场检测结果作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疫苗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苗冷链系统建设指导、疫苗使用监督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㈡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㈢做好经费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县乡两级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州县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好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如有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缺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确保动物免疫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㈣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同时,加大对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的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审核人:娜木萨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