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为加快推动全县营商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持续向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断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主要从政治立场坚定、热衷为企业服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和基层工作人员中选聘,聘期两年。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采取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产生。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考察,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统一备案,统一核发精河县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县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提供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线索,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应持证工作。监督员可以采用现场监督、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资料、提出质询等方式开展监督。当发现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并向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
五是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应严格遵守的工作纪律。
六是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具体负责监督员日常联络、业务辅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七是县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实施动态管理。
审核人: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