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要求,加速全区消费恢复,释放居民消费潜能,特别是促进汽车和石油及制品类消费在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主力军作用发挥,促进二次消费潜能,自治区出台《2023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9座以下乘用车新车并办理非营运行驶证,且单车价格在8—30万元之间(不含增值税)的个人消费者,可申领财政补贴消费券。
二、补贴标准。依据机动车购车发票价格,按照每人4000—6000元分档多张提供给消费者,每张消费券面额100元。消费券根据各地、州、市组织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先领先得,发完即止。消费券申领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使用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
三、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各地、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各分担50%,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实行限额管理,先购先补、补完即止。
四、发放方式。由第三方平台通过全疆统一的消费券发放,联动促进其他领域商品消费。用于有利于带动实体经济的成品油、餐饮、商超、住宿、旅游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