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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上——解读《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日期:2025-04-02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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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继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22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之后,中办、国办再次发布的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政策文件。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出台的重要顶层设计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以《意见》为指引,以政务诚信、信用监管、个人诚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诸多专项政策文件为支撑,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政策和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化了社会信用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等相关要求。《意见》的发布,旨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和部署。为此,《意见》提出了“四个坚持”的总体方向,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基本目标是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意见》提出的“四个坚持”的原则及基本目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新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意见》所体现的信用治理理念更加成熟,问题意识更加突出,内容更加丰满,措施更加有效,将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基础,其特点和亮点集中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广覆盖。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各类主体广泛参与的治理格局,从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形成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涵盖所有主体的社会信用建设格局,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意见》对政务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组织信用、自然人信用、司法执法体系信用等方面的信用建设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其中,诚实守信是公权力主体运行的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基础,属于需要优先建设的重要领域。《意见》将政务信用建设放在首位,彰显了“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

二是数字化。信息是信用的前提,无信息则无信用。研究显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通过广泛运用数字技术,高效地进行信用信息传递,发挥声誉机制的功能,使守信者受到激励、失信者受到约束,从而不断提升信用治理效能。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高度的数字化、智慧化、平台化等特征。《意见》专门在第三部分强调要夯实社会信用的数据基础,注重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设施,从而将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信用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纳入到信用管理范畴,更好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三是制度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线是制度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的重要方向。《意见》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构建“制度规则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说,《意见》各个部分的内容都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尤其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领域,要求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同时,《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在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部门应当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移出失信名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等。此外,守信激励也是《意见》规定的重要内容。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激励与褒奖,是在信用实践中产生的一种信任增进机制,其与失信惩戒一起,共同构成信用奖惩制度的一体两面。《意见》提出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不仅在公共服务中要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优惠,也鼓励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为守信主体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融资便利和其他守信激励。值得关注的是,正在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用多个条文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融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重要事宜进行了规定。由此,《意见》与相关法律相互呼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有效的信用治理机制。

四是体系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意见》第五部分专门提出要“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并明确了信用监管和信用治理重点领域、重点制度、重点规则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制、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政府签订及指导签订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体系化的信用监管和治理机制,对于强化信用在各个重点领域的运用,补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短板,夯实信用建设的制度根基,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五是市场化社会化。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注重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还不够均衡,集中表现为信用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发展较为成熟和充分,但在经济金融等方面的运用还相对薄弱,信用服务机构发育还不够充分,信用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发展信用经济、促进消费等方面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实现。这表明,市场化社会化的信用建设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意见》在第六部分“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中,提出了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点任务。《意见》的相关安排,将为市场化信用服务机制带来更加良好的发展契机。通过发展信用融资、信用消费、信用销售等信用经济,也将为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振个人消费、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贡献重要的信用力量。

总体来看,《意见》作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出台的一部顶层设计文件,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的一系列重要安排和部署,高屋建瓴、立意深远。《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上,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迈向更高更好的发展新境界。

审核人: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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