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秩序,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心及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处了知识产权领域假冒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精河县某枸杞干果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枸杞)案
2024年01月2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枸杞干果行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称散装枸杞是其于2023年12月底从精河县托里镇某枸杞收购加工厂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0㎏,购进价格40元/㎏。棕色、黄色及红色“精河枸杞”礼盒是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护院街某礼盒包装商行购进的,购进价格为45元/件(每件包含2只罐)。棕色“精河枸杞”礼盒共购进2件、红色“精河枸杞”礼盒共购进2件、黄色“精河枸杞”礼盒共购进2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礼盒共销售散装枸杞6㎏,销售价格为100元/㎏。经营额600元。
2024年03月08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精河县某便利店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枸杞)案
2024年02月27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便利店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2024年01月底从精河县托里镇某处批发价购进了20公斤散装枸杞,并在他处购进标有“精河枸杞”字样的标识包装袋包装枸杞在店内销售,销售价40元(净含量500克)/30元(净含量250克)/袋。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食品系列区食品柜台上摆放有“精河枸杞”字样的标识包装袋包装散装枸杞5袋,另有空“精河枸杞”字样的标识散装枸杞包装袋93个(净含量500克/袋)/43个(净含量250克/袋)。执法人员联系“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精河县枸杞协会(以下简称枸杞协会),通过核对“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准用户名单,确认当事人不是“精河枸杞”商标准用户,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袋未经“精河枸杞”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
2024年03月21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审核人: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