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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州环精罚字〔2023〕7号

日期:2023-10-30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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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庆博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BMHRAT4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冰

身份证号码:6527231xxxxxxxxx29

地址:精河县八家户农场腾飞路北十八巷022号

2023年9月12至15日,我局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路面未采取洒水措施减少物料运输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路面未采取洒水措施控制、减少物料运输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2023年9月15日对现场负责人王晓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3. 2023年9月15日调取的《精河县庆博新型建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杜冰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王晓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4. 2023年9月15日调取的《关于精河县华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00万吨页岩粉煤灰烧结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印件、《精河县华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页岩粉煤灰烧结砖生产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厂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 2023年9月15日调取的《精河县庆博新型建材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厂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 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 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州环精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精河县支行

户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号:30092591292000170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其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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