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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州环精罚字〔2023〕6号

日期:2023-10-10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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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鑫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05319801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买尔旦江·乌满尔江

身份证号码:6527211xxxxxxxxx16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新和雅居2栋1单元301室

2023年8月25至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泥稳定土生产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水泥稳定土生产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2023年8月29日对法定代表人买尔旦江·乌满尔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3. 2023年8月29日调取的《精河县鑫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买尔旦江·乌满尔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4. 2023年8月29日调取的《关于精河县鑫宝源工贸有限公司新建沥青砼固定拌合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 2023年8月29日调取的《精河县鑫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6.2023年8月29日调取的《关于精河县鑫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的证明》、工业品买卖合同、票据,证明你公司水泥稳定土生产项目总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州环精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9100元(大写:玖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精河县支行

户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号:30092591292000170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其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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