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229431132K
法定代表人:任新萍
身份证号码:6527221xxxxxxxxx28
地址:精河县城镇团结南路4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6日对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以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11月6日调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中关于你公司负责运营的大河沿子镇污水处理厂当日信息公开情况截图,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 2022年11月6日对法定代表人任新萍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3. 2023年11月6日调取的《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新萍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4. 2023年11月9日调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中关于你公司当日信息公开提交情况截图,证明你公司于11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2023年11月6日,我局针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送达了《关于立即改正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提醒函》,要求你公司尽快完成前述问题的整改,你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在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了大河沿子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信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准确,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之规定,你公司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精不予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拟对你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公司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以本次违法行为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3年11月23日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