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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精河县某塑料加工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28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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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某塑料生产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滴灌带生产车间正在作业,在废气源上方采用集气罩收集有机物废气,然后经光氧机处理后进入15米高排气筒排出,车间内窗户和门呈敞开式,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塑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厂工作人员现场立即关闭门窗。鉴于该厂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且为初犯,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博州生态环境局最终决定对该厂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经验

该案准确适用首违免罚的具体情形,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达到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既维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也充分体现执法的“温度”,实现了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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