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的必要性
精河县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多年未进行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供水压力不断增大,运维费用逐年增加,供水成本和环保投入也逐年加大。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亟需对城乡供排水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报告。
三、目的和意义
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用户节约用水,保障供水水质安全,让用水户喝上安全放心的自来水,实现供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具体内容
㈠拟定城乡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由现行的1.63元/立方米调整为2.02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的行政机关、非工业锅炉用水2.04元/立方米,经营性、工业锅炉用水3.15元/立方米,建筑用水1.26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
市政用水(绿化、消防、生态用水)由0.98元/立方米,拟调整为1元/立方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特种行业用水(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由7.02元/立方米,拟调整为9.7元/立方米。
居民用水执行阶梯水价,阶梯价格中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阶梯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按照规定价格执行(户均年用水量0-12(含12)立方米/户·月);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户均年用水量13-24(含24)立方米/户·月);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户均年用水量24立方米以上/户·月)。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纳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水户,包括:机关团体、工业、经营服务等其他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户,包括:纯净水加工业用水、洗车业用水、高档洗浴业用水、建筑业用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㈡拟定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拟调整为居民1.65元/立方米,非居民1.9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2.8元/立方米。
乡镇(场)居民未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执行范围
供水价格,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供水范围。
污水处理费,城乡公共排水管网覆盖的范围。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