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及农村集体土地清理“回头看”专项整治“突击战”数据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5〕1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文件精神,精河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了国家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管理的国有土地范围及面积。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精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18日通过精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国有农用地确认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求意见的公告(第二批)》,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反馈方式及途径,诚挚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截至征求意见期满(至2026年3月24日24时),在规定的公示期内,精河县农业农村局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公告载明的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现场递交等方式提交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特此公示。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