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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精河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公告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经精河县人民政府同意,精河县财政局为精河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精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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