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精医保罚决字〔2026〕第1号)
精河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医保罚决字〔2026〕第1号
当事人:潘**
住所或地址:精河县**镇
本机关于2026年8月5日对本案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查明:2022年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使用其子张*的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慢性病卡在精河县*******药店超量购买他克莫司胶囊110盒(1mg的80盒,0.5mg的30盒),麦考酚钠肠溶片3盒,当事人以超量购买医保报销药物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及其冒名自己服用使用张*的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慢性病处方购买他克莫司胶囊,骗取医保基金83336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医保购药记录、银行退款凭证、户籍资料、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作出前主动全额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83336元(该款项当事人已全额退回);
3.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4.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计人民币1666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66672元缴至指定财政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精河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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