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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政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5日

文号: 精政发〔2026〕25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索引号: 225564699/2026-00002

关于印发精河县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08-05 19:19 来源:精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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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精河县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精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精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

精河县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及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执行水资源税减免政策,保障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需求,规范我县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生态优先、便民高效、简化流程、依法合规、精准施策原则,聚焦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需求,严格执行自治区水资源税免征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定额标准和监管要求,推动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政策依法落地,促进森林资源保护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协同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工作,规范审核流程、压实工作责任,成立精河县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工作专班:

组长:居马什·马力克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兴凯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罗云华  县委常委

        亚里坤·阿地里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成员:亚力买买提·吐尔逊  大河沿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叶尔登巴特  托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叶尔江·吐尔逊江  托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艾克热木  茫丁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欧提格尔·吐拉尔  八家户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

      艾尔夏提  阿合其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

      孟庆云  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东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文玲  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孟庆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统筹组织实施、调度进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资料汇总、督促落实。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申报、材料收集、初审、建立用水台账、现场核实、问题上报。

2.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范围、用途、树种、合规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联合宣传、联审联查、台账指导、生态属性把关。

3.县水利局:负责取用水计量、用水量核定、信息推送、用水合规性审核、节水监管、违规取水查处。

4.县税务局: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复核、依法作出免税决定并备案、纳税辅导、减免税管理、数据共享、联合监管、违规追缴。

三、适用范围及工作流程

㈠享受免征水资源税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自治区规定免征情形,通过已安装合格计量设施的机电井抽取地下水,用于浇灌农户、村集体在农田、道路、宅基地、沟渠两侧、空地营造的以生态防护为主要目的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含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受各乡镇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营造的公共区域生态林,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免征水资源税。

㈡办理流程

实行农户申请、村级收集、乡镇初审、部门联审、税务依法决定。

1.农户申请:向林地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精河县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申请表》、身份证明、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说明,承诺信息真实、用途合规、接受监管。

2.村级汇总:村委会收集材料、初步核实真实性,统一上报乡镇场。

3.乡镇场初审:乡镇场核实身份、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位置面积、用水情况、用途合规性,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4.部门联审: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水利局、税务局开展联合审核,必要时实地核查,形成联合审核意见。

5.税务决定备案:县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治区免征规定及联合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免征水资源税的决定并办理备案。农户凭备案结果享受免税。

㈢免征用水量标准

年度免征水量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发布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不得超标准减免:

1.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定额:微灌360立方米/亩・年、喷灌365立方米/亩・年、膜上灌410立方米/亩・年、常规灌溉465立方米/亩・年。

2.林木长势良好、生长量达标且保存率≥70%的,全额免征定额水资源税;林木生长量达标、保存率介于40%—70%(不含70%)的,减半征收定额水资源税;林木生长量不达标或保存率<40%的,不予享受定额水资源税减免政策,全额计征水资源税。

3.超出定额部分,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㈣不予免征情形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免征水资源税;已免征的依法追缴:

1.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信息,骗取免税。

2.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挪作农田、养殖、商业等非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用途。

3.违规取水、超量取水、违规开采地下水,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

4.未按规定建立、报送用水台账,无法核实用水真实性。

5.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用途。

6.林木生长量不达标或保存率<40%的。

7.不符合自治区水资源税免征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1.压实属地责任:乡镇场、村队通过广播、微信群、入户、宣传栏开展政策宣传,做到应知尽知;严格申报审核,建立用水台账,全程可追溯。

2.强化部门协同:林草、水利、税务建立会商、联审、联合核查机制,严格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开展审核认定;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核查,动态监管、防范风险。

3.严格依法依规:坚持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严禁越权减免、擅自扩大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违纪违法人员依规依纪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按职责解释;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精河县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申请表

附件2: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台账(简易样表)

附件1

基本信息

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信息

姓名

 

国土绿化地点

□承包地 □宅基地周边

□田间道路 □沟渠沿岸 □其他

小地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

 

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面积(亩)

 

联系电话

 

机电井

名称

 

灌溉方式

□常规灌溉  □膜上灌  □ 喷灌 □微灌 

所在乡镇场/村

______乡镇场______村

(盖章)

减免水资源税水量(立方米)

 

树种类型

□杨树  □沙枣  □榆树  □其他                

营造目的

□生态防护  □涵养水源        □保持水土  □其他__  _______

申请说明

本人承诺,以上国土绿化营造地点、生态取用水等信息真实有效,取用水专门用于国土绿化灌溉,不改变用途、不违规取水,不将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用于经营性开发,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乡镇场

初审意见

□情况属实,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  年 月_ 日

水利部门审核

意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_  年  月_ 日

林草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  年 月_ 日

税务部门审核

意见

□备案通过,同意免征水资源税 □备案不通过

(原因:_____________     )

经办人: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_  年  月_ 日



附件2

日期

取用水时间

水源类型

当日取用水量(立方米)

国土绿化生态取用水区域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

 

 

 

 

合计取用水量(立方米)

台账说明:

1.每日如实填写用水量;

2.每月由本人签字确认,留存备查;

3.由村委会统一收集归档,用于核实国土绿化灌溉用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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