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经函〔2025〕2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精河县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精河县县域总面积1.12万平方公里,辖4镇、1乡、2场,83个村队、23个社区,境内驻有兵团第五师83团和91团。全县有耕地面积186887.85亩,12177户,县域户均15.34亩。全县有较规范的社会化服务组织66家,主要涵盖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机大户、家庭农场、服务专业户及组织。各级农业生产型服务优质组织33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1家,全县共有动力机械11843台,年服务承包地面积在150亩以内的小农户920户。
二、目标任务
聚焦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大力培育社会化服务市场,积极推广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保障我县棉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2026年,我县计划补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总计1.5万亩,主要聚焦精河县棉花作物耕、种、防、收四个环节,分别在托里镇、茫丁乡和大河沿子四个乡镇,城关、东庄、乌兰旦达盖等8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确定支持的产业和环节。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县域户均承包地面积15.34亩的10倍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小农户经营面积不得高于153亩)占比高于60%。
2026年计划完成1.5万亩棉花作物的“耕种防收”社会化服务,通过补贴4家服务主体任务面积15000亩,实际完成面积16668亩。分别在托里镇、茫丁乡和大河沿子镇四个乡镇,城关、东庄、乌兰旦达盖等8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
(二)确定具体补助对象和方式。根据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不超过100元,2026年精河县计划以耕种防收全环节每亩90元补助标准。同一地块同一作物的服务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按服务面积核算补助资金,对耕种防收环节全部交由服务主体承担的按100%计算;对部分环节托管服务,则“耕”“种”“防”“收”分别按35%、26%、13%、26%权重折算补助任务面积。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实行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经协商精河县采取签订减免合同的方式坚持受益于小农户。具体为项目实施主体收取服务费时按合同约定扣除项目资金补助部分,项目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地块涵盖3个乡镇8个村(茫丁乡东庄村和城关村;托里镇乌兰旦达盖村、克孜勒加尔村、大庄子北村和查干莫顿村;大河沿子镇额勒森陶勒盖北村和南村)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到小农户。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服务。经综合考虑本县域内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确定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4家,符合自治区不少于3家的要求。对接受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家,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制定标准。服务主体具体遴选标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两年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二是拥有与其服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它条件;三是服务质量和价格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县域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是供销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六是列入精河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储备库且在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备案的服务组织,同时能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培训、数据上报、管理与监督等。
主体开展服务和验收标准根据精河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棉花)和项目验收流程监督实施。
四、项目实施流程
按照项目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资金拨付阶段、绩效评价阶段等,明确各阶段所需时间、各部门工作职责。
1、做好项目方案编报。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自治区方案内容,进一步细化编制精河县实施方案,经地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印发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2、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博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社会化服务模块,社会化服务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棉花作物服务标准,推广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健全不同作物、不同环节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促进服务主体将棉花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落到实处。
3、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一是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发放普惠性补贴、购买农资(包括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等非服务性环节;三是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四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由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五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六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七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4、抓好实施过程管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项目工作协同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农经中心)牵头,设计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施方案制定、主体遴选、任务安排、定期调度、绩效评估、验收拨付、资金管理“七统一”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通过乡镇推荐、走访调研遴选服务主体,对遴选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在乡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小农户地块信息在村队公示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督促项目实施,成立项目专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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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职务 |
分工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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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书记 |
组长 |
统筹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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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农经中心主任 |
副组长 |
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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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
农经中心副主任 |
成员 |
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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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
农经中心干部 |
成员 |
档案收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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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大河沿子镇农经站站长 |
成员 |
监督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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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 |
托里镇农经站站长 |
成员 |
监督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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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
茫丁乡农经站站长 |
成员 |
监督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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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 |
八家户农业科主任 |
成员 |
监督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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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
阿合其农办主任 |
成员 |
监督统计 |
5、深入开展绩效评价。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要求,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等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6、强化宣传总结。高度重视相关政策宣传培训,帮农民算好托管账,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两个积极性。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项目任务实施完成后总结典型案例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附件:1.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分配表
2.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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