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生育保险改革,基本实现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
㈠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一是强化住院分娩、计划生育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全额保障,实现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落实生育津贴直接发放个人。
㈡取得的成效
一是政策落地全面到位,覆盖范围持续扩大。2026年1月1日起,全县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全面实现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目前,生育政策保障群体已涵盖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切实打通生育保障服务“最后一公里”,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参保家庭。
二是个人负担大幅减轻,核心目标基本实现。上半年我县生育登记备案232人,生育费用报销1257人次85.21万元,生育津贴支付230人次338.84万元,对生育备案登记时个人账户完善的,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着力实现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目标。
㈢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未享受生育津贴。目前,缴纳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已和在职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医疗待遇,但因未缴纳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建议:自治区层面正式出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相关具体方案及工作要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发放生育津贴范围,确保其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生育津贴待遇,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补齐保障短板。
二是生育医疗费用监管难度较大。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不合理诊疗等问题,医保基金规范使用存在压力。建议:自治区层面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生育医疗费用的全流程审核和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收费、不合理诊疗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审核人:邓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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