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公示

日期:2025-05-07 13:32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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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备注

1

对已批准的划拨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

对已经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六条。


4

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核。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5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外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十五条。


6

测绘资质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9 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26号)。


8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 年10 月28 日)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9

城市蓝线、黄线管理情况抽查。

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 号)第十六条。

2.《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十三条。


10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八条第三款。


审核人:奥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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