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检查事项和依据
卫生监督检查事项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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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3 |
学校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
4 |
医疗卫生监督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5 |
放射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6 |
妇幼保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7 |
职业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审核人:吴轩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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