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及标准

日期:2025-05-23 11:54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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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式

1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

企业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标准:1、检查阶段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2、处置阶段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3、移送阶段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2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

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标准:1、检查阶段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2、处置阶段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3、移送阶段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现场检查

审核人:木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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