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精河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精河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11月20日。
二、禁火区域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周边150米范围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㈠ 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荒、烧秸秆等;
㈡ 严禁在森林、草原及周边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㈢ 严禁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㈣ 严禁其他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活动。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0909—5330116 0909—5322468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