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博州精河县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10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精河县城镇二水厂水源地未按要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部分围栏破损,防护不到位,也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整改时限
2025年6月30日前
三、整改目标
消除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规范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整改措施
1、开展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精河县定期对精河县所有水源地(地下水、地表水)水质进行监测。
2、按照规范要求设立水源地保护标志标牌,建设围栏。
3、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完成情况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对精河县二水厂水质进行定期的常规检测,制定水源保护地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规范设置水源地标识标牌,按要求设置标识标牌,及时修复破损的围栏,定期巡查。
经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一致认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具备销号备案条件。
公示时间:2025年6月27日至7月3日。共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 0909-7701686
邮箱: 1042740930@qq.com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 0909-5337993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