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2日。(5个工作日)
电话:0909-7701916
通讯地址: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邮编8333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承诺文件 |
1 |
精河县鸿盛商混拌合有限公司沥青加工生产项目 |
精河县托托镇收费站北侧 |
精河县鸿盛商混拌合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鑫达众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建设10万t/年生产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一条,年消耗碎石91000t、沥青4300t、石灰矿粉5000t。项目总占地面积3000m2。2.项目总投资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5万元。 |
一、施工期大气水、固废污染物防治:1.根据项目区域环境特征和工程特点,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减少对施工区域的环境影响。2.妥善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弃渣和建筑垃圾,控制施工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二、运行期污染物防治:1.项目运行期沥青拌合生产线输送、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后进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沥青烟采用活性炭吸附+电普焦油器进行处置后进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料产生的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处理后进8米高排气筒排放。2.运行期生活废水排入自建化粪池,定期抽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环卫站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混凝土生产线产生的固体废物运至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产生的废机油、费导热油和废油桶严格按照危废规范进行贮存,并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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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