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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1-02-19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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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环改字[2021]3号

精河县茫丁乡恩祝屠宰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2722MA77WG2667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茫丁乡环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巴吾尔江·其那尔

身份证号码:65272219****0407**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对你屠宰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屠宰场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报备。

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你屠宰场:

限期2021220日前完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报备工作。

我分局将对你屠宰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进行处理。你屠宰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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