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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分局查封决定书

日期:2021-03-12

来源: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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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环封字〔2021〕4号

精河县茫丁乡天利滴灌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A6NAH7U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茫丁乡北地村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利品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精河县茫丁乡天利滴灌带配件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铸塑机生产线正常运行情况下,收集处理生产工艺有机废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滴灌带生产线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5日(时间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1号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2021年3月12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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