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鹏祥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32872463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燕
地址:新疆精河县托里镇固沙林场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煤场燃煤露天堆放,未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州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煤场露天堆放的燃煤未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300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精河县支行
户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号:30092591292000170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8日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