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山河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MA79EPRB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朝洋
地址:博州精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344室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至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万吨方石英白炭黑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总投资额的证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2022年2月19日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6日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